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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醉酒驾车上高速,为何判缓刑并处罚金?法院:自愿认罪认罚,且醉酒程度较低

2月27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去年12月,“两高两部”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新的规定。此次案例库专门收录了一批适用最新意见审理的醉驾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规定,在高速公路上醉驾的,从重处理。实践中,一般将高速公路收费站作为判断进出高速公路的起点和终点。对在高速公路上醉驾,不具有该《意见》第十四条规定的一般不适用缓刑情形的,可依法适用缓刑。

2023年11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经玉屏收费站进入G65包茂高速公路,往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某收费站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吴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4.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7日作出(2024)渝0241刑初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吴某某被查获时血液酒精含量为84.5毫克/100毫升,醉酒程度较低,但因其在高速公路上醉驾,无论是按照行为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还是按照审判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第八项的规定,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鉴于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从宽处理情形、不具有该《意见》第十四条规定的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醉酒程度、认罪悔罪表现,可对其从宽处罚并宣告缓刑。故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编辑 潘莉 责编 李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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